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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10:03:32  浏览次数: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调整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建议》《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安排》《关于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安排(草案)的报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出台大学毕业生贷款优惠政策的请示》《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引进人才认定标准及贷款优惠政策的请示》《关于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请示》《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信息化建设等有关事项的请示》《关于在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专用账户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事业单位,设12个处(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1人,其中,在编52人,非在编2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52家,净增单位-11家;新开户职工0.47万人,净增职工-0.11万人;实缴单位1421家,实缴职工9.69万人,缴存额18.0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0.77%、-1.12%、27.39%。2022年末,缴存总额132.9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75%;缴存余额76.28亿元,同比增长13.8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2年,1.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8.80亿元,同比增长5.7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48.65%,比上年减少9.94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56.7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3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   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6万笔0.9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67%、0%。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61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9万笔30.93亿元,贷款余额6.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28%、3.31%、-8.3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81%,比上年末减少2.13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23笔265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76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847.87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9.56亿元。其中,活期1.1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6.65亿元,1年以上定期41.8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81%,比上年末减少2.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21886.75万元,同比增长19.90%。存款利息19623.4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259.62万元,其他3.7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0802.96万元,同比增长10.80%。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0762.1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0.8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11083.79万元,同比增长30.35%。增值收益率1.55%,比上年增加0.2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管理费用931.9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151.84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931.9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702.4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425.6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931.95万元,同比增长16.21%。其中,人员经费687.04万元,公用经费94.67万元,专项经费150.2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3.79万元,逾期率1.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67%,国有企业占42.18%,城镇集体企业占0.28%,外商投资企业占0.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5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9%,其他占1.07%;中、低收入占98.78%,高收入占1.2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61%,国有企业占27.71%,城镇集体企业占0.19%,外商投资企业占0.7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8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8%,其他占2.75%;中、低收入占99.64%,高收入占0.3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4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4.46%,租赁住房占2.9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8.2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其他占4.8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83%,高收入占1.1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96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64.99%,比上年末减少27.3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61.4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5%,90-144(含)平方米占66.88%,144平方米以上占8.12%。购买新房占39.38%,购买二手房占60.6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3.9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6.09%。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41%,30岁-40岁(含)占45.31%,40岁-50岁(含)占18.75%,50岁以上占9.5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39.3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60.62%;中、低收入占98.59%,高收入占1.41%。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26.81%,比上年减少7.7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关于实施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信息,提高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缴存人解决现实困难,渡过难关。2022年6月6日至12月31日,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不影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申请暂缓偿还,不作逾期处理。2022年6月6日起,租房提取额度由现行的每年每个家庭“7,000元”调高至“8,000元”。2022年,无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无缴存人申请暂缓偿还贷款;自租房提取额度提高后,1292名缴存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976.50万元,有效应对疫情影响。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加大对无房租房群体保障力度,2022年6月6日起,租房提取额度由现行的每年每个家庭“7,000元”调高至“8,000元”。2022年,3764名缴存职工租房提取2629.54万元,减轻了租房压力。

2022年,支持565名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无共有产权住房。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2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没有调整变化;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化。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上限以双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社平工资3倍为准,2022年缴存基数上限为16,699.5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确定,2022年双鸭山市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610元/月,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和饶河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2022年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为应对疫情需要,加大对缴存人租房支持力度,自2022年6月6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由现行的每年每个家庭“7000元”调整为“8000元”。

(3)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心印发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出台人才购房贷款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政策范围、贷款优惠政策及申请材料,助力人才在双鸭山市定居就业。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双鸭山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金额不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限制,且贷款金额的比例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上浮10%。

(4)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未作调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政策。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做好“跨省通办”服务,2022年,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等方式,中心共为23名职工解决了异地办理业务需求,2022年通过“跨省通办”方式为职工办理155笔业务、308.64万元。二是开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三年行动,深化从“群众找服务”到“主动送服务”转变,业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前来大厅的缴存职工,工作人员主动搀扶,优先办理;对卧病在床的缴存职工,工作人员热心“上门服务”,解决群众困难。三是拓展“基本业务+”建设,推行“业务知识技能学习日”,中心举办“业务大讲堂”,组织业务知识测试,推动服务水平提升。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一是拓展线上服务功能,升级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1日开通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线上受理。缴存职工登录手机公积金APP,在贷款业务版块填写贷款职工信息、按提示上传资料照片,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材料经中心核实无误后线下签约。目前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共45项,全部实现了“最多跑一次”,全部实现了网上受理。二是加快推进与部门间数据共享,中心于9月1日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数据联网,市本级28项业务类型实现了1个工作日内办结。目前,中心已实现与公安、民政、社保、不动产、市场监督、编办6个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三是网上服务大厅和手机APP开通了“好差评”评价体系,实现服务对象对服务满意度评价,强化服务质量监督,通过考核倒逼服务水平提升。四是积极推进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建设项目,中心增加了下连区、外连区、核心业务等区域的防火墙和网管软件,进一步加强业务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提升中心防范重大网络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遏制网络安全事故,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开展。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没有所获荣誉。

(八)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九)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当年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