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双积金发〔2025〕10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双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双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双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全面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体工商户(指在我市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
2.自由职业者;
3.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工;
4.未取得双鸭山市户籍的新市民。
第三条 业务受理科及各办事处负责办理所辖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身份证原件;
2.本人名下银行卡(一类卡);
3.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近3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信用卡近3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且每期逾期金额≥300元的逾期拖欠记录则视为不良信用,不予办理开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每月20日扣款。如不按约存入导致扣款失败,视为当月欠缴。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当年我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上限为双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下限之间自行选择。
(二)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可于次年申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降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未办理销户的,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同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约定银行扣款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应督促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启封的,需补齐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且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销户提取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类银行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在销户提取后6个月(含)内不得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开户缴存。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其它贷款有关规定情形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可选择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双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