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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骗贷违规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双积金发〔2025〕9号)

2025-03-31 15:05:43  浏览次数: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骗贷违规惩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骗贷违规惩戒管理办法》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骗提骗贷违规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调查认定、资金追回及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骗提是指违反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婚姻关系及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信息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提取后无故撤销合同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凭证等证件或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其他通过虚假材料或虚构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中骗贷是指违反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材料或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获取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产权证书或票据获取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劳动工资关系缴存公积金、虚假异地缴存证明获取贷款的;

  (四)其他通过虚假材料或虚构贷款条件获取贷款的情形。

‌第五条‌ 中心业务经办机构在业务受理中发现并终止违规业务的,应将申请人列为重点关注人员,1年内限制其所有线上业务办理。

‌第六条‌ 通过信息共享、异地协查或部门通报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业务经办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并留存证据;申请人须配合调查。调查期间暂停其贷款、提取业务办理。

‌第七条‌ 经核实不构成骗提骗贷的,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业务办理: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审批限时办结。

‌第八条‌ 经中心确认的骗提骗贷行为,业务经办机构应立即追缴资金,责令申请人限期退回。

‌第九条‌ 中心将骗提骗贷行为人列为失信人员,录入业务系统实施惩戒,失信信息随个人账户转移。

‌第十条‌ 骗提骗贷资金未全额退回前,冻结申请人账户,并视情节处理:

(一)、‌骗提行为‌:自资金退回之日起3年内限制提取和贷款(退休不足3年的延至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除外);

(二)‌骗贷行为‌:自贷款全额偿还之日起5年内限制业务办理(退休不足5年的延至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除外);

(三)‌通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职工通报至单位或上级纪检部门;其他单位职工通报至所在单位;

(四)‌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拒不退回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人,在公积金官网公开曝光,并报送上级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中心法规科定期审核并报送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2.与中介或缴存职工勾结、里应外合,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从中谋取利益、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

3.其他违反公积金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系统开发、运维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或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操作,破坏正常公积金管理秩序,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审未审、应核未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与中介或缴存职工勾结、里应外合,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从中谋取利益、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

4.其他违反公积金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