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2022-03-30 10:15:08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将原缴存基数1450元调整为二档:第一档,双鸭山市市区月缴存基数最低标准为1610元;第二档,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饶河县月最低基数标准为1450元。
三、各住公积金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单位网厅或到就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