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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2022-08-10 10:37:55  浏览次数:

提取业务指南

 

 提取业务办理范围、所需要件、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业务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申请范围

(一)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缴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缴存人购买政府拆迁安置住房的;

(五)缴存人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

(七)缴存人退休的;

(八)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缴存人出境定居的;

(十一)缴存人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足额还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提前一次性结清的;

(十二)缴存人在还款期内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偿还的贷款本息;

(十三)本市行政区域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且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的;

(十六)缴存人购买拍卖住房的;

(十七)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注:1.上述情况第(一)、(二)、(三)、(五)、(十五)情形提取额度以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准,提取时限以发票发生之日起二年以内(含两年)可以提取。

  2.(十三)缴存人租房的提取金额为管委会规定的每年每个家庭8000元。

  3.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365天)变更产权一次以上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所需要件

1、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住房贷款缴纳首付款购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为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标注的首付款金额;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2、购买自住住房(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3、购买自住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4、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购买政府拆迁安置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5、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购买公有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6、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购买拍卖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以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7、缴存人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8、缴存人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9、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证书、县(市)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10、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购买异地自住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日期两年内)或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标注日期两年内),如提取购房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中心”审核时提取人应给予配合。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11、离休退休(缴存人退休)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12、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封存6个月后仍未再就业的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13、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伤残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1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缴存人出境定居)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证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1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存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应足额还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提前一次性结清)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和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本息。

如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足额还款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还款期内每年提取一次偿还的贷款本息)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和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如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还需户口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17、租赁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18、租赁自住住房(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

19、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死亡职工身份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包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继承人是多人的需提供保证书。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20、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户口薄或结婚证。注:已开通手机APP办理业务。

21、老旧小区改造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分摊费用发票。

22、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所需要件: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加装电梯审计方案联合审查核准书、资金预算及筹集方案、加装电梯业主分户出资明细表、不动产权证书、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发票。

23、下列情形不予提取

缴存人发生因为继承、赠与、转让、夫妻过户更名、法院判决、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等非购买方式导致产权变更的情形,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商业银行用房产抵押办理的购买非自住住房类贷款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惠民政策

(一)因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我市部分缴存职工购房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政府批准,购房人持购房合同、收据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于2021年5 月31日前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未以此次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和购房款发票可办理提取业务。

(二)本着为民惠民的宗旨,购房人购买房屋属于历史遗留小区,首次获得不动产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但缴款票据标注“抹账”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人应提供首次获得的不动产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和开发商提供的“抹账”实际为资金方式购房的情况说明。

(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做法,简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小额账户提取手续,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8000元(含)以下,提取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无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件。

五、政策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15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黑建金〔2018〕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双积金发〔2020〕19号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至2022年《会议纪要》。

六、业务受理科(办事处)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本人(以下简称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提取所需要件的原件,现场扫描影像,业务受理科(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2、业务受理科(办事处)工作人员将初审后的要件提交业务受理科科长(办事处主任)进行审批。

3、业务受理科科长(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将提取款项划入本人的银行卡内。

4、除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的,市辖区内其他类型提取业务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不包含四县的购房提取)。

七、提供的银行卡为(提取人本人)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中的任意一家一类账户的储蓄卡方可办理。

八、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六

九、业务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各业务网点办公地点在市民服务大厅和各县区银行内,作息时间遵守入驻机构作息时间)

十、受理业务部门:业务受理科及各办事处

十一、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业务受理科(业务大厅):

尖山区新兴大街国贸对面工行尖山支行二楼 

电话:0469-6116669  0469-6116667

尖山区五马路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电话:0469-6161899                               

集贤办事处: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

电话:0469-4676407

四方台办事处:四方台工行(四方台区振兴中路)

电话:0469-4348860

宝清办事处:宝清建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

电话:0469-5412715  0469-5224007

友谊办事处: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友谊县站前街77号)

电话:0469-5812439

饶河办事处:饶河工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 

电话:0469-5621549  0469-562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