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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24-04-23 17:06:27  浏览次数:

 

一、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在申请人缴存地,申请人和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本级(包括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缴存人租房提取每年每个家庭不超过13000元;宝清县和集贤县缴存人租房提取每年每个家庭不超过12000元;友谊县和饶河县缴存人租房提取每年每个家庭不超过11000元。缴存人租房自住所在区域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确定,市本级、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和宝山区为同一缴存地。

        东荣一矿、二矿、三矿缴存地为四方台办事处,但不动产登记信息归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无房证明查询范围为市本级(含区)和集贤县。

        双阳煤矿缴存地为四方台办事处,但不动产登记信息归宝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无房证明查询范围为市本级(含区)和宝清县。

受理条件:

1.缴存地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且开户日期大于90天以上的;

2.缴存人应符合租赁住房条件且取得所有租房资料。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

3.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以发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大于其住房价值,住房价值以购房款发票金额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不大于首付款金额。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大于购房款金额;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大于其住房价值,住房价值以购房款发票金额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个人公积金贷款提取首付款的,须在贷款发放前办理。

受理条件: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提取首付款的,另须提供首付款交易凭证;

(3)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按拆迁安置合同(协议)补差款额度提取;

(5)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购买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或结婚证、I类银行储蓄卡。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和本年度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结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月冲还贷”;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本息。

受理条件:缴存人按月或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贷款的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可获取还款信息的不必提供);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首次办理商业性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购房款发票原件;

(3)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以发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受理条件:缴存人符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并取得相关手续材料。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根据建修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建房款支付凭证或工程预算书原件。

(2)翻建自有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原件、翻建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3)大修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大修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五、老旧小区改造提取

        缴存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受理条件:缴存人符合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并取得相关手续资料。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5.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6.有效个人支付凭证原件;                           

7.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六、退休提取

        缴存人退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受理条件:缴存人已办理退休的,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提供退休手续原件。

★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供退休手续。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本人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受理条件:缴存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且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原件;

4.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6个月未再就业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6个月未再就业,申请提取本人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受理条件: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6个月未再就业。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4.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截图。

 

九、出境定居提取

        缴存人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的,申请提取本人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受理条件:缴存人已办理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已注销。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受理条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缴存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

申请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名下 I类银行储蓄卡;

3.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

4.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5.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6.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注:缴存人账户余额低于8000元的,无须提供公证书。

 

十一、异地购房提取

        缴存人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以发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

受理条件:缴存人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取首付款的,另须提供首付款交易凭证;

(3)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和购房款发票;

(5)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偶名下 I 类银行储蓄卡、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十二、办理时间

业务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各业务网点作息时间遵守入驻机构时间)。

 

十三、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渠道

缴存职工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www.zwfw.hlj.gov.cn)。

2.线下办理渠道

公积金业务受理科:尖山区新兴大街工行尖山支行二楼 

电话:0469-6116669

市民服务中心:尖山区五马路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469-6116667               

集贤办事处: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

电话:0469-4676407

四方台办事处:四方台区工商银行(四方台区振兴中路)

电话:0469-4348860

友谊办事处:友谊县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友谊县站前街77号)

电话:0469-5812439

宝清办事处:宝清县建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

电话:0469-5412715  0469-5224007

饶河办事处:饶河县工商银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 

电话:0469-5621549  

服务热线电话: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