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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指南 各项业务办理条件、 所需要件、办理流程和时间

2017-01-23 15:45:12  浏览次数: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指南
 
各项业务办理条件、
所需要件、办理流程和时间
 
归集业务
 
开设账户
办理条件: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开户手续,新录用的职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开户或转移手续。
所需要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人签字加盖财务印鉴的当月工资表。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职工明细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开户。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调整基数比例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如需调整工资基数或调整缴存比例时,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联合下发的黑建保〔2008〕11号文件规定,调额、调率每年调整一次,时间为年初1-3月,中省直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可放宽到6月。缴存比例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工资总额的5%-12%。工资基数上限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社平工资3倍为准,下限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最低用工工资为准。2015年上限是10650元、下限1270元。
所需要件:法人签字并加盖财务印鉴的当月工资表。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职工明细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增减变更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有人员增加和减少(调出、调入、退休、死亡)的,需办理封存、启封手续。
所需要件:新增职工需加盖财务印鉴的工资表。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新增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职工明细表,封存、启封填写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汇缴变更清册,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人员补缴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需要给职工补缴公积金。
所需要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需出具经人社局审批的工资表,企业新增人员需出具劳动合同。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填写补缴明细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信息变更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职工姓名、身份证需做变更的。
所需要件:本人携带身份证。
办理流程:自缴单位本人需带身份证到“中心”归集科办理;财政代扣单位需到财政办理变更。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汇缴核对
办理条件:缴存单位汇款票据与“中心”数据进行核对。
所需要件:缴存单位银行汇款票据。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要件到“中心”归集科与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准确后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转移合并
办理条件:缴存职工工作调转或存在多个账户。
所需要件:转移单。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归集科在转移单据上填写转移人员单位账号、职工账号并加盖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财务印鉴。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可办理。异地转入的公积金,需要填写“异地转移证明”。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冻结解冻
所需要件: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办理流程:法院工作人员持所需要件,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到归集科办理冻结、解冻手续。
办理时间:如要件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信息查询
所需要件: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或经办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中心”归集科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半年“缴存明细”和基本信息表。
办理时间:如要件手续齐全,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
 
 
提取业务
 
 
一、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政府棚改拆迁住房的;
(三)异地购房的;
(四)购买自住住房交首付款的;
(五)购房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和契税税金的;
(六)离、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
(十)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
(十一)在贷款期限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提取上一年还贷额;
(十二)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
(十三)工作调离本市的;
(十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五)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六)职工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情况第(一)、(二)、(三)、(十二)情形提取额度以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准,提取时限自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提取。
二、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票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缴款书、购房协议。
(三)购买房改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四)建造、翻建自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及支付费用凭证。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并经“中心”核实后办理。
(六)政府棚改拆迁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异地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及购房地工作证明或购房地户籍证明。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后,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凭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税务部门开具的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等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九)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其缴交的物业维修基金和契税税金可纳入购房支出费用总额合并计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凭物业维修基金和契税完税票据一并提取。
(十)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书。
(十一)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缴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且职工账户是封存状态方可提取;如职工个人账户是正常状态,缴存职工单位需提供公积金缴交截止月份证明,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十四)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须提供借款合同、一次性结清还款票据等有效证明材料。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十五)缴存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内,可凭上一年还款证明、身份证等材料,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还贷金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十六)父母或子女购房可互提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一年内,须提供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历史记录等要件互提公积金。
(十七)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出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调转证明、工资关系证明和调入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汇款账户、职工公积金开户信息,“中心”将款项汇入调入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供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最高额度为6000元。
(十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提供法院刑事案件判决书、身份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等。
(二十)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患者父母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认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及冠状动脉内支架、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慢性肝功能衰竭、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重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贫血、终末期肺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碍、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主动脉手术共25个病种。提取人应提供医院诊断、住院病例和医疗住院费结算票据,外地住院还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按医疗住院费结算票据全额提取,提取认证时限按结算票据时间一年之内。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另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办理流程和时间
(一)“中心”提取流程和时间
1、核算科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内对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出具的提取要件和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单》进行初审。
2、核算科工作人员将初审合格后的要件提交总稽核审核,审核后提交“中心”主任审批。
3、“中心”主任审批后,由核算科办理提取手续,并将提取款项划入本人提供的中国银行卡或中心委托银行为支取人开立的中国银行卡内。
4、凡是购房和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需每周二把提取的相关材料提交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算科核实。
(二)办事处提取流程和时间
1、办事处在工作日内随时对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出具的提取要件和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单》进行初审。
2、工作人员将初审合格后的要件提交办事处主任进行审批。
3、办事处主任审批合格后,由办事处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内。
4、凡是购房和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需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办事处进行核实。
 
 
 
信贷业务
 
一、贷款条件
(一)具有城镇或农村常住户口;
(二)在本市或省内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夫妻双方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抵押预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担保,房龄认定以产权部门初始登记时间为准,不超过30年;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要件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抵押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购买按揭房的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和20%以上的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四)五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二手房需提供《购房协议》、《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五)经管委会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质押物冻结清单;
(六)“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金额、年限、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金额为50万元。购买首套和二套按揭住房贷款其贷款额度按购房金额的80%计算。借款人月偿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固定工资收入的60%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1-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缴存职工,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年内,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2.75%;5年以上贷款利率3.2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将随之调整,对利率调整前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还款额到承办银行进行咨询。
四、贷款流程  
(一)“中心”贷款流程
1、信贷员在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抵押物实地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贷款条件信贷员对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进行微机录入,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交由信贷科长进行贷款审核。
2、信贷员将所办理的贷款材料提交信贷科长进行贷款审核,审核合格后,交由稽核科进行贷款稽核。
3、稽核科将信贷科提交的贷款材料进行稽核,稽核合格后,交由信贷主任进行贷款审批。
4、信贷主任对稽核后的贷款材料进行贷款审批,审批同意后,交信贷科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5、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后,抵押人夫妻双方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质押担保到银行办理质押物冻结手续。
6、每周五上午九点前借款人将《借款/担保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预登记证》、《质押物》、《质押物冻结清单》等提交信贷科备案后,由核算科向受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借款人下午两点半后到受托银行领取贷款。
(二)办事处贷款流程
1、信贷员在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到抵押物实地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员对借款人的贷款信息进行微机录入,与借款人夫妻双方和抵押人夫妻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交由办事处进行审核。
2、信贷员将所办理的贷款要件提交办事处副主任进行贷款审核通过后,提交稽核科进行贷款稽核。
3、稽核科稽核合格后由办事处主任进行贷款审批。
4、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5、抵押人夫妻双方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质押担保到银行办理质押物冻结手续。
6、借款人将《借款/担保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抵押预登记证》、《质押物》、《质押物冻结清单》等提交办事处备案后,由办事处向受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借款人到受托银行领取贷款。
 
业务受理部门:市“中心”归集、核算、信贷科;集贤、宝清、友谊、饶河、矿区、电厂办事处。
业务办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2016年会议纪要。
 
各部门和承办银行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尖山区:
归  集  科:  0469-4464298
核  算  科:  0469-4464093
信  贷  科:  0469-4464172
矿区办事处:  0469-4492977  4492577  4492488(建行东平行路支行)
工行尖山办:  0469-4249846
建行东华支行:0469-4225135
农业银行:   0469-4283097
中国银行:    0469-4273118
建行东平行路支行(五马路121号)0469-4497488
集贤县:
集贤办事处:  0469-4676407(集贤工行)
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0469-4650091
宝清县:
宝清办事处:  0469-5412715  5224007(宝清建行)
宝清县建设银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0469-5413732
宝清县工商银行(宝清镇新华路名苑楼下)0469-5422405
友谊县:
友谊办事处:  0469-5812439(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
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友谊县站前街77号)0469-5812451
饶河县:
饶河办事处:  0469-5621549  5622906(饶河工行)
饶河县工商银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0469-5627233
电厂:
电厂办事处:  0469-4398099(电厂工行)
电厂工行(电厂1区平安路2号)0469-4398177
电厂建行(电厂光明大街24号)0469-4303493
 
 
工作时间和办理时限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中心”和各办事处: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集贤县工商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宝清县建设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宝清县工商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饶河县工商银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建行东平行路支行:上午:8:-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时限:
1、归集业务:要件、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作时间内当日办理完毕。
2、提取业务:要件、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核实事项,自提取账户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3、信贷业务:要件、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中心”信贷科、矿区办事处办理的贷款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集贤、宝清、友谊、饶河办事处办理的贷款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公积金查询方式
 
1、拨打12329全国统一公积金查询专线,按照提示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查询账户余额,还可了解提取、贷款条件、程序及所需要件等;
2、职工到所在单位查询,缴存单位建有职工缴存情况账簿;
3、职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办事处通过触摸查询一体机进行查询;
4、通过登录“中心”网站进行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查询。
网址:www.sysgjj.org.cn
 
服务承诺
 
工作作风方面:
一、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二、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行为规范,礼貌待人,忠于职守,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向全市缴存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刁难,不拖延,不推诿,限时办结。
工作效能方面: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投诉受理制、责任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阳光操作,接收监督。
四、与各公积金承办银行及房产评估公司实行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全力支持广大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监督举报电话
 
市“中心”:  0469-4464114
矿区办事处:  0469-4492977  
集贤办事处:  0469-4676407
宝清办事处:  0469-5224007
友谊办事处:  0469-5812439
饶河办事处:  0469-5621549
电厂办事处:  0469-43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