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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2024-04-23 17:11:00  浏览次数: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也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五)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自购买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购房发票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九)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房龄限制为30年,抵押房屋房龄与借款年限之和不得大于房龄限制年限。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开户不足6个月或存在欠缴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以下情况的:

1.单笔贷款近3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单张信用卡近3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且每期逾期金额≥500元的;

2.名下2万元以上债务且偿还能力不足的;             

3.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呆账”、“止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4.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行为记录或显示为“失信人”的;

5.纳入我中心黑名单的;

6.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三、贷款所需要件

(一)申请人、配偶、售房人和产权所有人身份证件;

(二)借款申请人和产权所有人户口、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其中一项); 

(三)借款申请人、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的一类账户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

(四)根据购买房屋类型分为:

1.购买期房,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首付款票据;

2.购买现房一手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首付款票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购房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未更名过户的提供买卖双方购房协议书、首付款转账回执或交易明细、未更名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已更名过户的提供买卖双方购房协议书、购房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4.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5.贷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大修鉴定证明及施工单位收款凭证;

6.商转公(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提供全款购房发票、贷款抵押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和不动产权证书;

7.带押过户(在押房产再次抵押),提供买卖双方购房协议书、首付款转账回执或交易明细和未更名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度额度为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五、贷款比例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70%,购买二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60%。

 

六、月还款额度的确定

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家庭收入以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工资缴存基数为准),同时核减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的债务情况,且预留月收入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

 

七、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1-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八、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贷款利率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5年以下(含5年)2.6%、5年以上3.1%;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5年以下(含5年)利率3.025%、5年以上利率3.57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将随之调整,对利率调整前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九、贷款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可自行选择。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偿还相同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金额也相应递减。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以相同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递增。

 

十、对冲还贷

借款人在贷款时可直接选择办理对冲还贷业务,未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在贷款后如需选择办理对冲还贷业务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心业务受理科或办事处及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办理,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即时办结。

 

十一、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内可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还款卡/折(卡/折内存入足额金额以保证一次性扣款成功)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到中心业务受理科或办事处办理,也可以登录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办理,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即时办结。

借款人选择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可选择贷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额,也可选择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期限的还款方式。

 

十二、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变更还款账户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还款卡(与原还款卡同一银行的一类卡)到中心业务受理科或办事处及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办理。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即时办结。

 

十三、贷款业务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各业务网点作息时间遵守入驻机构时间)。

 

十四、贷款业务办结时限

贷款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业务受理科:新兴大街国贸对面工行尖山支行二楼   

电话:0469-6116669

市民服务中心:五马路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469-6116667

集贤办事处: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 

电话:0469-4676407
    宝清办事处:宝清县建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  

电话:0469-5412715

友谊办事处: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友谊县站前街77号)  

电话:0469-5812439

饶河办事处:饶河县工商银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 

电话:0469-562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