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调整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部分委员的建议》《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安排》《关于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安排(草案)的报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调整的请示》《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信息化建设等有关事项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事业单位,设12个处(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9人,其中,在编67人,非在编2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84家,净增单位44家;新开户职工0.7万人,净增职工0.10万人;实缴单位1432家,实缴职工9.8万人,缴存额14.2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17%、1.03%、9.31%。2021年末,缴存总额114.8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1%;缴存余额66.99亿元,同比增长9.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1年,1.9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8.32亿元,同比增长9.76%;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8.59%,比上年增加0.24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47.9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0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2万笔0.9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6%、-10.81%。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4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3万笔29.94亿元,贷款余额7.3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14%、3.42%、-9.2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0.94%,比上年末减少2.2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50笔798万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50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712.28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9.66亿元。其中,活期0.6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7.75亿元,1年以上定期31.3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10.94%,比上年末减少2.2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18253.46万元,同比增长53.15%。存款利息15767.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483.99万元,其他2.1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9750.13万元,同比增长9.3%。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9699.4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0.7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8503.33万元,同比增长183.55%。其中,增值收益率1.33%,比上年增加0.8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管理费用801.9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701.37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01.96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701.37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0273.8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801.96万元,同比下降0.65%。其中,人员经费542.9万元,公用经费58.35万元,专项经费200.7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09.73万元,逾期率1.4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3.99%,国有企业占43.57%,城镇集体企业占0.29%,外商投资企业占0.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7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9%,其他占1.15%;中、低收入占99.26%,高收入占0.7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7.77%,国有企业占24.76%,城镇集体企业占0.11%,外商投资企业占0.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7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6%,其他占2.59%;中、低收入占99.3%,高收入占0.7%。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8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5.28%,租赁住房占2.9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4.2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76%,其他占4.8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5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92.36%,比上年末增加54.6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91.9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3.66%,90-144(含)平方米占55.77%,144平方米以上占10.57%。购买新房占28.51%,购买二手房占71.4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1.0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8.97%。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2.81%,30岁-40岁(含)占49.79%,40岁-50岁(含)占19.47%,50岁以上占7.9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9.15%,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85%;中、低收入占100%。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4.57%,比上年减少0.4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1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没有调整变化;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化。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上限以双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社平工资3倍为准,2021年缴存基数上限为16,067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确定,2021年双鸭山市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610元/月,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和饶河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2021年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因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我市部分缴存职工购房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政府批准,购房人持购房合同、收据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于2021年5 月31日前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未以此次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和购房款发票可办理提取业务。
(2)本着为民惠民的宗旨,购房人购买房屋属于历史遗留小区,首次获得不动产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但缴款票据标注“抹账”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人应提供首次获得的不动产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和开发商提供的“抹账”实际为资金方式购房的情况说明。
(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做法,简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小额账户提取手续,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8000元(含)以下,提取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无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件。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未作调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目前,贷款1-5年期执行2.75%的年利率,5年期以上执行3.25%的年利率。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政策。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做好“跨省通办”服务,“中心”开发完成了缴存贷款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等8项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截至2021年末,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等方式,“中心”共为143名职工解决了异地办理业务需求,通过科学测算“跨省通办”节省的时间及费用分别为429天、14.3万元。二是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坚持做好大厅及办事处窗口消毒工作,严格执行测体温、佩戴口罩、扫健康码及行程码等防控措施,设置“1米线”,指导群众保持距离,有序办理。三是改善大厅服务环境。配置了叫号机、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安装了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服务指南,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全部公开透明;通过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收集办事群众意见、建议,力促服务水平提质增效;还为办事群众免费提供复印、打印等服务。四是延长周末服务时间。业务大厅及办事处每周六可正常办理汇缴、提取、贷款对冲和贷款咨询等业务,满足群众非工作时间办事的需求。五是免费发放密钥。为600家缴存单位免费发放密钥,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密钥登录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缴存、增减变动、人员转移等业务,实现了单位业务办理“零跑路”。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一是完成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链接接入和接口开发,缴存职工通过小程序可实现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跨城市转移 “一键办”,不再需要前往柜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二是积极开展政务数据需求梳理填报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供需对接系统,“中心”可以实时获取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相关业务数据,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和环节,压缩办事时限,在源头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三是启用电子印章,向市营商局申请调用电子印章,将电子印章应用部署在网上服务大厅。职工登录网上服务大厅打印证明材料,在线生成并自动加盖电子印章,与“中心”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本年度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荣获“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