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20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调整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的建议》《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关于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安排(草案)的报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调整的请示》《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信息化建设及其他事项费用的请示》《关于提请审议〈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事业单位,设12个处(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3人,其中,在编69人,非在编1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80家,净增单位16家;新开户职工0.47万人,净增职工-0.09万人;实缴单位1388家,实缴职工9.7万人,缴存额12.98亿元,分别同比下降1.69%、2.02%、 增加7.27%。2020年末,缴存总额100.6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79%;缴存余额61.12亿元,同比增长9.7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0年,18,252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58亿元,同比增长18.0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8.39%,比上年增加5.33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39.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6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1.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0%、18.98%。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9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5万笔28.95亿元,贷款余额8.0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82%、3.99%、下降7.7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3.22%,比上年末减少2.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60笔1,047万元。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70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549.06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3.07亿元。其中,活期0.5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3.45亿元,1年以上定期29.1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13.22%,比上年末减少2.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11,919.02万元,同比下降4.33%。存款利息9,227.5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680.83万元,其他3.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8,920.15万元,同比增长10.07%。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855.8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4.2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2,998.87万元,同比下降31.12%。增值收益率0.51%,比上年减少0.3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管理费用807.1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91.69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07.1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91.69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572.4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807.18万元,同比下降7.8%。其中,人员经费515.81万元,公用经费70.21万元,专项经费221.1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31.82万元,逾期率1.6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2.28%,国有企业占45.07%,城镇集体企业占0.03%,外商投资企业占0.0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6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7%,其他占1.88%;中、低收入占97.38%,高收入占2.6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46%,国有企业占24.36%,城镇集体企业占0.09%,外商投资企业占0.1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2.0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4%,其他占1.91%;中、低收入占99.29%,高收入占0.7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7.4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4.88%,租赁住房占2.9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5.7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05%,其他占5.9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3.8%,高收入占6.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5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7.72%,比上年末减少0.7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899.4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3.90%,90-144(含)平方米占55.70%,144平方米以上占10.40%。购买新房占39.74%,购买二手房占60.2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7.3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2.68%。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3.93%,30岁-40岁(含)占46.3%,40岁-50岁(含)占21.79%,50岁以上占7.98%;首次申请贷款占86.4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53%;中、低收入占96.01%,高收入占3.99%。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5.01%,比上年减少0.5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一是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6月30日前不作逾期处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不作逾期处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241笔,贷款余额2,365.95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从7月1日起重新记录。二是保障缴存人提取权益。延长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限,职工购房提取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受疫情影响未办理的,提取时间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提取最高额度由每年每个家庭6000元调整为7000元,缓解职工租房压力。三是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缓缴企业累计208家,缓缴职工累计46,526人,缓缴金额累计3,341.18万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0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没有调整变化;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化。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上限以双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社平工资3倍为准,下限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用工工资为准,2020年缴存基数上限为15608.75元/月,下限为1,450元/月。2020年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经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取政策作以下调整:①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无法在规定时限(一年内)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或入户通知单及缴款票据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补差款金额。②同一套住房一年(365天)内两次以上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③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效时限由“一年以内”调整为“两年以内”,起始计算日期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载明日期为准。④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⑤职工购买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⑥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并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最高额度由每年每个家庭“6000元”调整为“7000元”,应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户口(未婚或离婚职工提供)或结婚证(已婚职工提供)。⑧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和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于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经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贷款政策作以下调整:①取消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需提供的评估报告。②严格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公积金贷款。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在中心办理贷款超过两次的不予贷款”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在中心办理贷款超过两次的不予贷款”。③取消借款人夫妻双方近六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④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⑤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要件获取时间限制和贷款比例。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购买一手房,1年内(含1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超过1年未满2年内(含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2年内(含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购房时间超过2年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间及购房金额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准。⑥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死亡,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本笔贷款,且不需要另行通知。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借款人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本笔贷款,且不需要另行通知。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未作调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目前,贷款1-5年期执行2.75%的年利率,5年期以上执行3.25%的年利率。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增加了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政策。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升级窗口服务。成立了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同步入驻了市民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整体水平。二是实行“全城通办”。市本级及各办事处缴存职工,可就近选择全市任一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三是提升服务效能。我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事项共51项,全部实现了“最多跑一次”,其中44项业务实现了网上受理,网上受理率达到了86.27%,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四是推进“跨省通办”,实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等3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2020年,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充了网闸、堡垒机、上网行为管理等网络安全防护产品,进一步加强了公积金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本年度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1名职工被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党务模范工作者”;2名职工被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1名职工因在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表现突出,被市委组织部予以通报褒扬。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