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您住房梦 我们在行动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不低于双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下限双鸭山市区为1850元,各县为1750元。
【公积金提取】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五年内(含五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此政策为惠民政策,暂行一年)。购买年限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载明的日期为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大于其住房价值,住房价值以购房款发票金额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申请人缴存地,申请人和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人须连续缴存3个月且开户日期大于90天以上。市本级(包括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缴存人租房提取每年每个家庭不超过13000元;宝清县和集贤县缴存人租房提取每年每个家庭不超过12000元;友谊县和饶河县缴存人租房提取每年每个家庭不超过11000元。缴存人租房自住所在区域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确定,市本级、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和宝山区为同一缴存地。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和本年度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结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月冲还贷”;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另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证明材料。死亡职工账户余额低于8000元的,无须提供公证书;死亡职工账户余额8000元以上的,在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处设公积金提取窗口,可直接办理死亡提取。
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享受我市辖区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上年度职工缴存地(按行政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二)因患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费用超出我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因遇到突发事件,最近一年内费用超出我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因突发事件自付费用(赔付等除外)。突发事件是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表述的四类突发公共事件。
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缴存人符合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职工的父母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首次加装电梯,并取得相关手续资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分摊费用。
此外,职工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合作楼盘的楼房,经测算后,缴存职工向开发企业交付首付款,剩余款项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划拨至开发企业监管账户。首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70%,二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60%。人才购房贷款金额比例上浮10%。
购买现房一手自住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双鸭山市现房一手自住住房,经测算后,缴存职工向售房单位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售房单位银行账户;缴存职工向售房单位支付全款购房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售房单位银行帐户。首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70%,二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60%。人才购房贷款金额比例上浮10%。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双鸭山市再交易住房,经测算后,缴存职工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售房人银行账户;缴存职工向售房人支付全款购房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售房人银行帐户。首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70%,二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60%。人才购房贷款金额比例上浮10%。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双鸭山市拍卖住房,经测算后,缴存职工支付全款购房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银行帐户。首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70%,二套房贷款金额比例不高于60%。人才购房贷款金额比例上浮10%。
首套房和二套房界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双鸭山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双鸭山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2.775%和3.325%。
二孩、三孩家庭贷款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二孩家庭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三孩家庭提高至60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二孩家庭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三孩家庭提高至70万元。
【公积金便民举措】
“商转公”贷款。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未结清,符合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从而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带押过户”。售房人的出售房产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而购房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样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模式下,售房人无需结清贷款再交易,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将售房人贷款结清,从而解决买卖双方过桥资金短缺问题。
“亮码可办”。缴存人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可实时在线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使用证明》和《贷款结清证明》,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跨省通办”。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提取、提前退休提取13项高频服务事项可实现“跨省通办”。
【公积金办理渠道】
办理网点和电话:
1.市民服务中心:尖山区五马路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 0469-6116667
2.集贤办事处: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
电话:0469-4676407
3.四方台办事处:四方台区工商银行(四方台区振兴中路)
电话:0469-4348860
4.友谊办事处:友谊县友谊路民生大厦一楼103号1-2号窗口
电话:0469-5812439
5.宝清办事处:宝清县建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
电话:0469-5412715 0469-5224007
6.饶河办事处:饶河县工商银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
电话:0469-5621549
7.服务热线电话:12329
线上办理渠道:
1.缴存单位办理单位业务,可通过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www.sysgjj.org.cn)或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wfw.hlj.gov.cn)。
2.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业务,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wfw.hlj.gov.cn)。
3.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信息,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或“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4.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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