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通知》(〔2024〕981号)等有关规定,经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同意,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开展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项“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关规定,开展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扩大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使用范围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通知》(〔2024〕981号)中“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有关规定,扩大我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范围。在我市范围内,既有住宅未设置电梯,职工的父母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首次加装电梯,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分摊费用。
附件: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
附件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体现对特困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特困职工渡过难关,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0201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特困职工的范围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导致特困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公积金提取年度内具备享受我市辖区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最近一年内费用超出双鸭山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突发事件是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表述的四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三、提取标准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上年度职工缴存地(按行政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
(二)因患重大疾病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遇到突发事件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因突发事件自付费用(赔付等除外)。
四、提取条件
(一)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我市辖区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
(二)职工及配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三)仅限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要件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属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人银行卡。
4.职工家庭所在行政区域内出具的低保证。
(二)患重大疾病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人银行卡。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住院费用凭证。
5.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保险报销分割单。
(三)遇突发事件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属配偶遇突发事件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遇突发事件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人银行卡。
4.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