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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12-22 15:32:29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商品房预售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双鸭山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双鸭山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四、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在双鸭山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二)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在全国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印发之日(含)后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