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2024-06-30 18:07:02 浏览次数: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规定,缴存基数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双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每人83288元/年,设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822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98.64元,合计为4997.28元。最低缴存基数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执行,即双鸭山市区为1850元,各县为1750元。
月工资额未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计算标准: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计算公式:
83288/12×3×12%+83288/12×3×12%=4997.28元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计算公式:
市区:1850×5%+1850×5%=185元
县区:1750×5%+1750×5%=175元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