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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指南

2024-04-23 17:03:58  浏览次数:

 

一、单位缴存登记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依法成立;

2.申请单位不存在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开业许可证明);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注:企业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即完成了单位缴存登记,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二、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因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导致原单位灭失的;

2.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无力补缴但已清算完毕的;

3.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去向明确,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营业执照的文件等。

 

三、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缴存单位;

2.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缴存单位新录用职工的。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2.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缴存单位信息变更

缴存单位因缴存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信息变更。

受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

2.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处于非注销状态。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缴存人因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信息变更。

受理条件:

1.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非注销状态。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缴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学历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六、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职工有离职、退休、死亡、转移、中断工资等原因办理封存手续。

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封存手续:

1.缴存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或破产的;

2.缴存人与缴存单位中断工资关系;

3.缴存人退休的;

4.缴存人与缴存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个人账户封存证明材料原件(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个人账户启封

单位申请将职工个人封存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启封手续:

1.缴存人与原缴存单位恢复工资关系;

2.缴存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转移至新缴存单位继续缴存的。

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

 

八、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转入转出单位都有网厅,由转入单位办理;如一方没有网厅则转出单位办理。

受理条件:缴存人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条件。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2.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

 

九、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应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转至中心指定账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支付票据的摘要栏准确标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汇缴年月和用途。例如:01010450、202301、公积金。

受理条件:

1.汇缴时间、月缴存额等符合相关规定;

2.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有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十、补缴

单位欠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应从发生时首月起办理补缴,经办人应先将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至中心指定账户。支付票据摘要栏标注单位账号和用途。例如:01010450、补缴。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含补缴原因);

2、涉及多名职工补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十一、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工资基数上限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准,下限以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用工工资为准。

受理条件:

1.缴存人工资发生变化;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尚未发生调整;

3.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申请材料:

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含调整原因)。

 

十二、缴存比例调整

缴存单位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受理条件:

1.缴存单位申请调整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2.缴存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同一缴存单位保持同一缴存比例。

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十三、降低缴存比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受理条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当地规定的降低缴存比例条件;

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符合当地确定的缴存比例和期限等规定;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

4.缴存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5.同一缴存单位保持同一缴存比例。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包括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单位关于恢复缴存比例的计划或承诺原件。

 

十四、申请缓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解除缓缴后,再补缴缓缴。

受理条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当地规定的缓缴条件;

2.单位申请缓缴符合当地确定的缓缴期限等规定;

3.单位缓缴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包括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单位关于补缴缓缴期间资金的计划或承诺原件。

 

十五、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缴存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十六、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缴存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开具缴存信息证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缴存起止年月、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状态等信息。

受理条件: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开具单位缴存证明表》;

3.单位社保缴费证明。

 

十七、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由于缴存单位调整或缴存人工作调动、工作地变化等原因,缴存人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由原缴存单位账户转入异地缴存单位账户。

受理条件:

1.缴存人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销户条件;

2.缴存人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

申请材料:

(一)缴存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其他用以核实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的材料原件。               

(二)缴存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缴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的材料原件。

注:缴存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办理的,按操作提示办理,无须提供要件。

 

十八、自由职业者开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人员,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I类银行卡、个人征信报告、近一年缴纳养老保险明细原件。

 

十九、法院冻结、解冻、查询

(一)法院冻结、解冻

申请材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工作证、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

(二)查询

申请材料:单位介绍信或人民法院函或协助调查函、人民法院工作证、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

 

二十、办理时间

业务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各业务网点作息时间遵守入驻机构时间)。

 

二十一、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渠道

缴存单位可登录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www.sysgjj.org.cn)或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www.zwfw.hlj.gov.cn)办理。所有业务工作日即时办结,相关业务表格均到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填写,网址:www.sysgjj.org.cn。

2.线下办理渠道

市民服务中心:尖山区五马路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469-6116667               

集贤办事处: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

电话:0469-4676407

四方台办事处:四方台区工商银行(四方台区振兴中路)

电话:0469-4348860

友谊办事处:友谊县友谊路民生大厦一楼103号1-2号窗口

电话:0469-5812439

宝清办事处:宝清县民生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E区

电话:0469-5412715  0469-5224007

饶河办事处:饶河镇新阳北路26号饶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469-5621549  

服务热线电话: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