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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2020-03-24 14:02:45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经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方面

(一)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无法在规定时限(一年内)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或入户通知单及缴款票据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补差款金额。

(二)同一套住房一年(365天)内两次以上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效时限由“一年以内”调整为“两年以内”,起始计算日期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载明日期为准。

(四)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五)职工购买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并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七)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最高额度由每年每个家庭“6000元”调整为“7000元”,应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户口(未婚或离婚职工提供)或结婚证(已婚职工提供)。

(八)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和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

二、贷款业务方面

(一)取消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需提供的评估报告。

(二)严格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在中心办理贷款超过两次的不予贷款。

(三)取消借款人夫妻双方近六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工资收入以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

(四)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要件获取时间限制和贷款比例。

①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

②购买一手房,1年内(含1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超过1年未满2年(含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③购买二手房,2年内(含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购房时间超过2年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间及购房金额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准。

(六)①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死亡,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本笔贷款,且不需要另行通知。②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借款人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本笔贷款,且不需要另行通知。

三、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

为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推动解决自愿缴存人住房需求,我市制定了《双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之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双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双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全面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根据《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下列人员(简称“自愿缴存人”),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体工商户(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

2.自由职业者;

3.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工;

第三条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经办网点负责办理所辖区域内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自愿缴存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一类卡)、出具近一年的缴纳养老保险流水明细、个人征信报告(其中: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征信记录;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的逾期拖欠记录则视为不良信用,不予办理开户)。

第六条  “中心”为自愿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采用银行委托扣款方式,“中心”于每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委托受托银行集中扣款。如不按约定存入导致扣款失败,视为当月欠缴。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当年“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上限为双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下限之间自行选择。

(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标准和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可在“中心”每年关于调整缴存基数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约定银行扣款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进入单位就业,应督促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按其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有权直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启封的,需补齐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销户提取的,在销户提取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以自愿缴存人名义开户缴存。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人正常足额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6个月欠缴的,将按同期同档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重新计算还款额,在恢复正常缴存并全额补缴后,可再按照住房公积金当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6个月的月还款额,可选择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月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一经“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缴存人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发放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贷款的应提前全部收回,同时记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双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